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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正当其时

发布时间:2023-02-08 08:35:00来源: 光明日报

  近来,随着对外贸易不确定性的增加,国内不少外贸企业瞄准国内增量客户群体开发新产品,在国内市场闯出了新的生存空间。

 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,有利于形成强大国内市场,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。近日,商务部等14部门研究确定,在北京市、上海市、福建省(含厦门市)等9地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。试点地区包含了从内陆中西部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不同省区市,具有很强的代表性。这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、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,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。

  在当前全球经济低迷、外部需求萎缩、传统外贸持续承压的背景下,设立试点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,不仅有助于直接缓解部分外贸企业的经营困难,而且对破除内外贸融合发展的制度性障碍,更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,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重要作用。从供给看,能够降低企业交易成本,提升贸易投资的质量和水平,有利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、提高经济效率、为创新创造营造更有利环境;从需求看,能够提高内需水平,促进服务业发展,繁荣市场、改善民生,对推动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大有裨益。

  对于深耕外贸赛道的企业来说,国内市场虽大,但开拓国内市场的不适应性也普遍存在。由于国内外产品存在定位差异,外贸产品直接转内销往往行不通,需要对中国市场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产品设计和生产。此外,国内销售渠道的拓展、交易规则的完善,也是外贸企业拓展内需市场时常碰到的难题。比如有企业负责人就表示,外贸交易使用信用证结算,偶有坏账,而内销市场上货款拖欠情况却比较普遍,成为企业的顾虑。长期以来,内贸和外贸是在国内外两个标准体系下进行的经济活动,企业产品在技术、质量、标准上也存在差异,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需要做好系统谋划和顶层设计。

  早在2022年1月,国务院办公厅就促进内外贸一体化、形成强大国内市场、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作出部署。事实上,已经有多地在探索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中迈出了实质性步伐。比如,福建印发《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》,提出4个方面共17条意见措施,包括加强内外规则对接、促进标准认证衔接、大力推进同线同标同质等。在福建编制的试点工作方案中,进一步提出到2025年在全省实施完善法规制度、促进标准认证衔接、培育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、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、优化内外贸发展环境、创新推进同线同标同质、培养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等7个方面试点任务,并将“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”“优化内外贸发展环境”作为重点任务。浙江印发的《关于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》,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,培育形成100家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、1000家内外贸一体化“领跑者”企业,新增1万亿元销售规模。

  新时代新征程,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必须出“实招”“硬招”。首先,要不断深入改革体制机制。必须制定更加科学合理法律法规,统一内外贸法律环境与产品标准。同时完善监管体系,加强内外贸一体化监管,统一产品质量体系、管理体系、安全体系,促进企业内外贸均衡发展。

  其次,要培养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。强化标准、质量、管理和安全意识,提高企业自主研发、生产和营销能力,生产出产品质量佳、消费者满意的产品。加快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内外贸一体化企业。同时,积极推进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,提高企业柔性生产、个性定制、智能制造能力。鼓励有条件的商贸、物流企业海外发展,优化国际营销体系,建立国际营销、物流和售后服务网络。

  再次,要积极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。依托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、开放型经济示范开发区等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产业创新基地。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,为企业提供内外贸政务统一化、标准化、便利化的公共服务。支持优质贸易企业优化供应链创新,建立贸易、金融、物流数字平台,提升内外市场协同、创新能力和竞争力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,建设一批跨境电商产业园。

  最后,要进一步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。持续深化改革,明确政府和市场界限,加快转变政府职能,使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。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结合,持续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,积极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,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有利条件,推动企业市场主体本固根深、枝繁叶茂。

  路虽远,行则将至;事虽难,做则必成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“中国经济韧性强、潜力大、活力足,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依然不变。只要笃定信心、稳中求进,就一定能实现我们的既定目标”。让我们坚定历史自信、掌握历史主动,展现新气象新作为,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取得新成效,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贡献。

  (作者系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、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)

(责编:王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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